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5********,汉族,专科毕业,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组**号。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4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醉酒后步行至江苏省丰县凤鸣金街北头路东,欲将其停放于该处的津C2****号小型轿车从该处挪至停车位,在倒车过程中,因与他人发生争吵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霍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140.0mg/100mL血。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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