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6********,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街**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苑**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G****2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横堤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水木天成出口处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检,当场对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88.7mg/100ml。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霍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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