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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74****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宣化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冀GC****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宣化区洋河南镇许家堡村北路段,因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霍某某血酒含量为91mg/100ml,经抽血检测,霍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2.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霍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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