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8********,汉族,大学文化,保定***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市**区委员会委员委员、常委,***区工商联副主席,户籍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中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因急于救治病人,饮酒后驾驶冀******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堤路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中 酒精含量为152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救治病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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