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17分,霍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许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外环交叉口北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7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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