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台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与迎宾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霍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9.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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