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堡检刑不诉〔2024〕1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0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吴堡县***镇***村11号,住吴堡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8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2月13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驾驶无牌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吴堡迎宾大道(榨油厂沟)由南向北行驶至御景庭院附近,被吴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霍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4.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虽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行为,鉴于霍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是二轮摩托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23年12 月2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四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认为,霍某某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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