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90********,汉族,群众,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0时35分,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83.375mg/100ml)后,驾驶白色“大众”牌蒙B7****号小型轿车,沿昆区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光西路交叉口北处200米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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