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曾用名霍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区**乡**村**社**号,住甘肃省张掖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酒后驾驶甘GB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峪关市明珠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珠西路与和诚路路口南1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9.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