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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唐山**机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路**别墅**排**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酒后驾驶冀B8****小型越野客车,在唐山市路北区友谊北路由南向北至长宁道口北侧时被唐山市交警支队五大队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143.25mg/100ml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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