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6********,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与朋友在登封市南环一路一饭店聚餐饮酒后,驾驶豫A*****号荣威牌小型汽车,沿登封市菜园路由南向北行驶,后沿登封市颍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颍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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