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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合同诈骗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住海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10日,绥化市北林区**镇**小区的开发商霍某某卖给孙某某两套房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孙某某交付霍某某购房款人民币332000元,孙某某要求霍某某将2套房子在绥化市房产局做了预告登记。经查霍某某在卖给孙某某之前已经把**号楼**单元**室卖给李某某,**号楼**单元**室回迁给田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涉案房屋是买卖还是抵押借款性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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