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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两次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4月20日经补充侦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因涉嫌吸毒于2019年5月21日17时30分被民警查获,且在其尿液样本中检测出毒品成分呈阳性,民警在案件工作中发现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经工作发现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于2019年5月中旬先后三次容留韩某某在滨海新区**小区**栋**室家中及停放于滨海新区开发区**小区停车场的银色起亚赛拉图汽车内吸食毒品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地点以及吸食毒品的种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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