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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至8月初,孙某甲、孙某乙、赵某某、霍某某以索要与他人债务为由,多次至应县温馨小区阻拦建筑工程施工,致使工地停工造成严重损失。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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