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5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琥珀镇罗家村,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因道路硬化施工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推倒在地,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罗某某胸部致其肋骨受伤。
2020年6月15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右侧胸部第7、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到天水市麦积区琥珀派出所自首。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7000元,并取得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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