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在桐梓县海校街道夜郎街街李白雕像前面的花台,盗窃被害人莫某某的HUAWEI mate30pr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8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已将该手机退回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初犯、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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