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0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浙江省长兴县人,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长兴县**街道**苑**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在担任浙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能让公司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
下,通过他人购买了三门峡**矿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97817.6元,涉及税额203101.71元。随后,浙江**有限公司将该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
2020年11月,浙江**有限公司将全部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予以了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磅单及入库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浙江**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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