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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0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浙江省长兴县人,197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长兴县**街道****室。因本案于2020年9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在担任浙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能让公司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

下,通过他人购买了三门峡**矿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97817.6元,涉及税额203101.71元。随后,浙江**有限公司将该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

2020年11月,浙江**有限公司将全部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予以了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磅单及入库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浙江**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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