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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0********,蒙古族,无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奈曼旗林业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 6 月,黄花塔拉苏木**嘎查西修高速公路需要土方,经同村马某某联系,被告人霍某某将地块(1999年该村委会发包20亩荒地,要求村民栽植树木)的土方卖给韩某某,并签订了买土协议(协议中第二条明确由霍某某负责办理,支付与取土和道路运输相关的各项手续和附着物的补偿),之后韩某某在该地块内进行取土。经奈曼旗林业局资源站经鉴定已构成严重毁坏,毁坏面积 16.4亩。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补植树木,且符合造林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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