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2********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帮助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二人经营的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市场底商“****商城”店铺内销售卷烟,其间,王某某负责进货和具体经营管理,霍某某协助销售。2020年1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店铺内当场查获卷烟共计359条,霍某某和王某某被现场抓获。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其中352条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6条为伪劣卷烟,1条未鉴定出真伪。经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7207.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属从犯,并具有坦白、无前科劣迹、初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卷烟已随王某某非法经营案移送法院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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