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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扶沟县****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汴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霍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甲酒后因家庭琐事到其堂妹霍某乙家,用砖头及石板砸霍某乙家的大门,将大门上的锁砸坏,霍某乙家人听到声音后起床将大门打开,让霍某甲离开,霍某甲不听劝阻,后强行闯入其家中,先是双方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致霍某乙受伤,经鉴定,霍某乙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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