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霞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7271989********,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住新巴尔虎右旗牧民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霞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灰色东风X3小型越野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乌尔逊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鼎饭店门前时被交警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霞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89/100ml,犯罪嫌疑人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提取血样等工作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破案经过、驾驶证查询及机动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酒精检测说明,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测定报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其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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