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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9号)(方某某)(公开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81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区**村**巷**号**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年中,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得知政府对湛江市霞山区**河开工整治消息后,为了获取政府赔偿款,便分别与霞山区**村村民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二人商定以合伙的形式在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河与**路交界的南北两侧河床及河堤处种植发财树,由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出资,陈某乙、陈某甲用自己名义与政府方面签补偿协议,所得补偿款七、三分成,方某某占七成。2012年12月11日湛江市霞山区**街道办分别与陈某乙、陈某甲签订了补偿协议,霞山区**街道办于2013年中旬分别给陈某甲账户汇入195740元补偿款,陈某甲分得2万元,方某某分得175740元;给陈某乙账户汇入190330元补偿款,陈某乙分得1000元,方某某分得189330元;方某某合计得到人民币365070元。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抢种等行为,在签订履行合约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政府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650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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