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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霞检刑不诉〔2020〕47号)(卢某某)(公开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绰号“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村**号,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区****旁边的出租屋**房,湛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与被害人邓某某等人一起在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南“某某音乐烤吧”大厅参加证人丁某某的生日聚会。当天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趁被害人邓某某到相邻另一张桌子与朋友喝酒、聊天之机,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其原所坐的桌子上的黑色挂包转移到一张椅子上,并伸手将挂包内装有黄金手链的红包盗走。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盗窃得手后,将红包放置于“某某音乐烤吧”卫生间的抽风机口,欲等待时机再返回拿走。其从卫生间返回“某某音乐烤吧”大厅时,被害人邓某某发现财物被卢某甲所盗并告知证人陈某某,陈某某去到“潮某某音乐烤吧”卫生间,发现被盗的红包被丢弃在厕所坑里,黄金手链不知去向。被害人邓某某当即报警,民警当天凌晨3时许出警并将卢某甲抓获归案。被盗红包内装有的一条黄金手链,是被害人于2019年4月2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福王金某某世家以人民币3141元购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家属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邓某某3385元,取得被害人邓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数额为3141元,情节轻微,且其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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