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青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25936****,单位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3********,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办事处**小区,系该单位**。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王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蔡某某等人介绍接受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526500元,税款765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青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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