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码7975****-X,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青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即墨区**街道**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经营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期间,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 李某某(已起诉)介绍,以开票金额6%的价格从河北省**市****钢冷弯有限公司购买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708400元(以下币种同),税额共计290428元,价税合计共计1998828元,用于公司进项支出。2019年12月3日,张某某主动到案并退赔违法所得290428.元。
本院认为,青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及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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