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科技工业**山建筑配套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21226********,单位地址:青岛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由某某。
诉讼代表人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青岛**设备厂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90639****。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青岛**科技工业**山建筑配套设备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不起诉人单位青岛**科技工业**山建筑配套设备厂的实际负责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一男青年处购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抵扣。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代某某(已判刑)实际经营的青岛**塑料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共计350278.5元,税款数额共计50895.17元。案发后,青岛**科技工业**山建筑配套设备厂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青岛**科技工业**山建筑配套设备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科技工业**山建筑配套设备厂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