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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青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_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四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山东省胶州市胶东镇罗家村。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91年2月15日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71967********,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案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不起诉单位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为给该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从印度进口辣椒干的过程中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以虚假价格单据委托报关行将辣椒干从黄岛海关申报入境。经黄岛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79626.17元。2019年8月6日,赵某某到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3月25日,赵某某主动向黄岛海关缉私分局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单位自首情节,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扣押于黄岛海关缉私分局的违法所得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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