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青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从事废品收购,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住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青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青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扣件而从李某某处多次收购,共计收购扣件1700余个,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700个扣件价值人民币59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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