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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青某某盗窃案)_林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林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林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青某某,男,藏族,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40121200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林周县**乡**村;住**村。被告人青某某于2020年1019日被林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9日直诉至本院,同年121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由林周县**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林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青某某趁被害阿某某不在家,翻墙进入其家中,在卧室内盗取现金1150元。随后离开现场,回到家中给了母亲曲某某200元,在本村菜商处兑换了200元微信红包,其余750元藏在自家床垫下。经审讯,被告人青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青某某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青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事后主动返还盗窃现金并签订保证书,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签订刑事和解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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