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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青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青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79********,藏族,小学,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青某某20多年前(具体时间不详)在青海省曲玛莱县一个不认识的老头子那里用两只羊子换来的一支仿“64式”手枪(枪身编号:0KQYRH0KQYRH0KQYRH0KOKQYRHOKYRKHOQYRKHO),非法持有。2020年10月6日在德格县公安局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上交该枪支,该枪一直存放于家中从未使用,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青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青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青某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有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缴枪,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非法持有枪支后未使用过该枪支,社会危险性较小,免予其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青某某。

被不起诉人青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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