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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靖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村**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靖某某在榆树市**街**村饮酒后与村民发生纠纷,因害怕被追打,驾驶吉A*****号轿车逃跑,在车辆行驶在村路上100米左右后,掉入路边沟中。靖某某随后打110报警,办案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靖某某酒后驾驶,经鉴定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靖某某在事发现场向警方报案,对酒后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工作。靖某某驾驶证照齐全,没有发生事故。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证照齐全,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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