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5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在北京**公司上班,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城**楼**门**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宿舍,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靖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五菱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创城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71mg/100ml,被不起诉人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