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51号
被不起诉人静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花园*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静某饮酒后驾驶粤B0K****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路***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静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5.79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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