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大街**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静某某酒后驾驶津JD****小型汽车,在唐山市路北区新华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108.85mg/100ml。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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