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大街**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静某某酒后驾驶津JD****小型汽车在唐山市路北区新华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108.85mg/100ml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