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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静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静某某,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静某某酒后驾驶蒙DC****号小型汽车,在松山区丰泽园小区北门门前路段处挪车时,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报警称静某某酒驾。民警到达现场后于2020年08月06日00时24分对蒙DC****号小型汽车驾驶员静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 静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8mg/10Oml,经鉴定,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9.195mg/lOO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静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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