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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5329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浙江省开化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住开化县********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5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8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珠玲,浙江省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交由本院办理。本院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通过百度贴吧龟友会平台结识章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向章某某出售辐纹陆龟2只,交易金额人民币20800元。2月26日章某某支付宝转账10800元定金给詹某某,因疫情影响,至同年5月2日詹某某驾车从浙江省开化县将2只辐纹陆龟运至南昌交给章某某,章某某转账支付余款10000元后将陆龟带回家中饲养。5月25日该两只辐纹陆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经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在家中饲养辐纹陆龟,因疫情和家人反对而出售,案发后两只辐纹陆龟已移交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管理,社会危害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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