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1时许,祁东县公安局太和堂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私藏枪支。该所民警马上赶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家中,在墙角边缴获1把鸟铳和1把射钉枪。鸟铳是被不起诉人肖某某2018年5月左右花600元钱在祁东县太和堂镇紫云桥街上买来的,射钉枪是其2017年花50元钱买的。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疑似火药枪1把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疑似射钉器改制枪1把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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