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革某某,男,蒙古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海鲁吐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海鲁吐镇**嘎查**小组**栋,农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革某某在科左后旗海鲁吐镇白音芒哈嘎查一家饭店吃饭时,喝了一杯半(二两的玻璃杯)白酒。19时许,革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蒙G*****)沿科左后旗海鲁吐镇白音芒哈嘎查街内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左后旗吉尔嘎朗镇伊力布舍嘎查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1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70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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