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年08日21时,被不起诉人靳某驾驶冀A****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港线**公里**路口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110.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靳某不起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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