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3日、2020年3月26日至4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5日至1月19日、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在北京市通州区**镇的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核发的货车通行证一张。经证明,该证件为虚假的货车通行证。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牛堡屯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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