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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码4108821977********,汉族,中专文化,司机,住河南省沁阳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驾驶豫HE**8*/豫H****挂号牌半挂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马大道红绿灯处向北右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被害人王某某由东向西骑电动车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靳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案发后,靳某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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