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性,1996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住三河市**镇****村****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18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驾驶冀RK****号小型轿车沿平谷—香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4公里500米处时,与行人刘某某由西向东步行过公路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靳某某积极抢救受害人,并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情节比较轻微,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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