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红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市,住**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行驶证,于2019年6月12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20日,罚款人民币2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1时,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在兴凯湖农场14队路检路查过程中,发现靳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小型越野车,并在驾驶的机动车内发现证件号为“232131198921101751”的驾驶证,驾驶证编号缺少一位,且字体和有关标识明显不符,经公安网查询,靳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该编号为:2321319821101751的机动车驾驶证系靳某某于2018年春在哈尔滨一网吧上网时,看见一个制作驾驶证的链接,遂与其联系,以一百元的价格购买此驾驶证,驾驶证邮寄给靳某某后,靳某某发现此驾驶证编号缺少一位,一直放在包中未使用。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靳某某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驾驶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
3.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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