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原检刑不诉〔2023〕40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53********,专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街**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2年7月16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与周某、秦某某去云南西双版纳,周某老表福某(已去世)联系常某某(陕西渭南人在缅甸,已移交),周某、秦某某、靳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常某某接待并带去当地赌场,三人在缅甸停留三天后返回国内。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偷越国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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