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市**区**街**(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靳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洁云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3月12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3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饮酒后驾驶豫E*****哈弗牌越野车沿连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三环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1.48mg/100ml。
本院认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靳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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