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7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号,住**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在夏津县城区**饺子馆同他人吃饭时饮酒,同日21时05分许,靳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汽车,沿夏津县银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福泽家园路口南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mg/l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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