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8********,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镇**沟**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被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路**酒店附近道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靳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04.20mg/100ml。
本院认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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