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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13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女,199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7*********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富平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2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A*****小型轿车,由刘集镇大张村靳北组行驶至东方一品小区南门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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