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94********,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24日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2019年3月24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了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驾驶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都区阳光林森路由成彭路往龙兴大道方向行驶。21时许,靳某某驾车行至阳光林森路与龙兴大道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靳某某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靳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3.8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9年9月25日21时许,民警在现场将靳某某挡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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