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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78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8********,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辛店镇许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双龙水泥厂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靳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5.94mg/100ml。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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